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等行为指的是什么行为?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的贪污受贿等行为包含多种不同表现,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和职业道德准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系统的公信力。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行为的具体含义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贪污行为。简单来说,贪污就是审判人员利用自己审理案件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比如,有的审判人员可能会将案件执行过程中追回的款项或者物品,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据为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审判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若有贪污行为,就会依照此法律定罪处罚。 其次是受贿行为。受贿是指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有一方当事人为了让审判人员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给审判人员送钱、送物或者提供其他好处。审判人员一旦接受这些贿赂,并在审判中偏袒行贿方,就构成了受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审判人员受贿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其作出的判决也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 除了贪污受贿,还包括徇私舞弊行为。徇私舞弊是指审判人员为了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公正的裁判。比如,审判人员可能因为与一方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朋友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联,在审理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偏袒该当事人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也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此外,枉法裁判行为也属于此类。枉法裁判是指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这种行为可能表现为故意忽视重要证据、错误认定事实或者错误适用法律条文等。枉法裁判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枉法裁判行为,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当发现审判人员存在上述贪污受贿等行为时,当事人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上级法院、检察院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对相关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同时,也可以申请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以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