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职责人员性侵主体判定依据是什么?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人被指控特殊职责人员性侵,但对他是否属于这类主体有争议。我不太清楚判定这类主体有啥依据,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根据什么来确定一个人是不是特殊职责人员性侵主体的,能不能给我讲讲具体的判定办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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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职责人员性侵主体判定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依据和考量。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简单来说,就是具有特殊职责的人利用其职责便利与特定对象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特定对象的权益,法律对此予以严厉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这里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就是特殊职责人员的一部分。这些特殊职责人员主要包括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判定是否属于特殊职责人员,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特定的职责关系。比如监护关系,这通常是基于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保护、照顾等职责。收养关系也是一种明确的法律关系,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承担着抚养、教育等责任。看护职责常见于一些托育机构、养老院等场所,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照料的义务。教育职责主要针对学校的教师等人员,他们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医疗职责则是医护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所承担的责任。 在实际判定中,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一方面,要依据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材料来确定职责关系的存在。例如学校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明确了教师的教育职责范围。另一方面,即使没有书面材料,但在实际生活中形成了事实上的特殊职责关系,也可能被认定为特殊职责人员。比如,长期照顾邻居家孩子的人,虽然没有正式的监护文件,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看护职责。总之,判定特殊职责人员性侵主体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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