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缺席判决中下落不明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我借了一笔钱给别人,现在到了还款时间对方却联系不上。我打算去法院起诉,听说这种情况可能会缺席判决,但要判定对方下落不明才行。我不太清楚法院是依据什么来判定下落不明的,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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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案件里,缺席判决指的是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时,法院依旧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情况。而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判定下落不明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这意味着当法院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常规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时,就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如果公告期满被告仍未出现参加诉讼,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被告下落不明的一个参考依据。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杳无音信,也可认定为下落不明。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需要持续一定时间,比如在宣告失踪案件中,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虽然民间借贷缺席判决中下落不明的判定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和常理,如果被告长时间不与债权人联系、不接听电话、不回复信息,且债权人通过各种途径都无法找到被告,也能作为法院判定被告下落不明的重要参考。 在具体案件中,债权人要积极向法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比如被告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已经长时间不在当地居住且无法联系;还有被告的近亲属的证言,说明他们也无法联系到被告等。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判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进而决定是否适用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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