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这一规定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就是说从劳动者能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公司侵害的那一天开始算一年。 比如,公司拖欠工资,从该发工资却没发的那天起,劳动者就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了,仲裁时效也就开始计算。 同时,该条法律还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情形。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例如,劳动者向公司书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公司也答应支付,那么之前计算的仲裁时效就中断了,从公司答应支付那天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发生了自然灾害,劳动者无法及时申请仲裁,那么在自然灾害影响的这段时间,仲裁时效就中止,等自然灾害结束,仲裁时效接着之前的时间继续计算。 另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考虑到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不敢轻易与用人单位对抗来主张自己的劳动报酬权益,所以给予了更宽松的时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