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婚姻相关的事务,但是不太清楚现在民法典里婚姻法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比如结婚条件、离婚程序这些方面有没有什么变化,想了解一下具体内容,免得自己处理事情的时候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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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其相关内容被整合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下为你介绍一些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规定。 首先是结婚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这里的法定婚龄,依据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是指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并且,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家庭关系上,民法典强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同时,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离婚方面变化较大。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外,在诉讼离婚中,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新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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