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通行费抵扣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我经常开车走高速,有很多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听说这些费用可以抵扣,但是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想知道现在高速公路通行费抵扣有啥新政策,该怎么操作,能抵扣多少,有什么条件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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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通行费抵扣是指在企业或个人的税务处理中,将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用按照一定规则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进行扣除,从而减少纳税金额。这对于涉及大量高速公路通行业务的企业或有相关费用支出的个人来说,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务成本。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 3%)×3%。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其抵扣期限是360天,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是一样的。 要进行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抵扣,需要取得符合规定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且发票上需注明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用于抵扣的通行费必须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运输等业务。同时,企业需要做好相关发票的管理和税务申报工作,按照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列相应的抵扣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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