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规定者与保障者分别是谁?


在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者涉及不同的主体,这和法律的不同类型有关。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的制定和修改有着严格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也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规定者。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关于法律制度的保障者,这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首先,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国家通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关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当有人违反法律时,这些机关会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制裁,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其次,法律监督体系也是保障法律制度实施的重要力量。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等。例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此外,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也是保障法律制度实施的重要因素。当广大公民都能够自觉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法律制度就能得到更好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