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保险公司破产有哪些规定?


保险公司破产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众多规定以保障保险消费者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保险公司破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保险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同样适用这一基本破产条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有相关特殊规定,当保险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破产并非随意进行,需要监管机构的介入和同意。 其次,在保险公司破产过程中,有专门的程序来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这就确保了人寿保险合同的相对稳定性,即使保险公司破产,投保人的权益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再者,对于保险公司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也有明确规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突出了对保险消费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益的重视。 最后,保险保障基金也在保险公司破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助。当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时,保险保障基金按照规定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对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和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这进一步增强了保险消费者在保险公司破产时的权益保障。 总之,法律从多个方面对保险公司破产作出了规定,旨在最大程度保障保险消费者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