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应该添加哪些条款?


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除了一般的条款之外,还可以添加一些重要的条款。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维修责任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如果是出租人负责维修,要规定维修的时间限制,比如在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维修后的合理期限内(如3 - 5个工作日)进行维修;如果是承租人负责维修,也应明确在何种情况下承租人需要承担维修责任,以及维修费用的承担方式。 其次是违约责任条款。《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可以详细约定双方的违约情形和对应的违约责任。例如,若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应承担每日一定比例(如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若出租人提前收回租赁物,应给予承租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可以按照剩余租期租金的一定比例(如30%)来确定。 再者是转租条款。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所以合同中应明确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如果允许,要规定转租的条件和程序,比如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出租人,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剩余期限等;如果不允许,也要明确禁止转租的条款以及违反该条款的违约责任。 另外,还可以添加租赁物的用途条款。明确约定租赁物的使用用途,承租人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若违反该约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可以避免承租人将租赁物用于非法或超出约定范围的用途,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续租条款。可以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有续租的意向时,应在一定期限(如提前一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双方可以协商续租的租金、期限等条件,若协商一致,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这样能保障双方在续租问题上有明确的规则可依,避免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