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家有块土地,最近相关部门说要收回。我不太清楚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力,也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以想了解一下,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到底是怎样规定的,这样心里才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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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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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指的是政府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把原本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收回来。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况。当国家为了建设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公共利益项目,比如修建公路、学校、医院等,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里的公共利益是经过严格界定的,不是随意就能以这个理由收回土地的,要保障公众的整体利益。 其次是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城市要发展,就需要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和更新。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土地的重新规划和使用,政府也可以收回土地。同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报经批准后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下,会充分考虑被收回土地者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的补偿。 再者,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是有使用期限的,像住宅用地一般是70年,商业用地是40年等。当使用期限到了,如果土地使用者不想继续使用或者申请续期没通过,那么土地使用权就会被收回。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另外,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有些单位因为各种原因撤销或者迁移了,原来划拨给它们使用的土地就闲置下来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这种情况下,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土地闲置浪费。 最后,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这些基础设施如果不再使用,其占用的土地也可以被收回。这是根据实际情况和土地合理利用的原则来确定的,相关部门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回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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