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职务犯罪不逮捕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有个亲戚涉及职务犯罪,最近检察院做出了不逮捕的决定。我不太理解这个决定是依据什么做出的,想了解一下职务犯罪不逮捕决定在法律上的依据究竟有哪些,好让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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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犯罪
  • #不逮捕决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而不逮捕决定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而做出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说明如果不符合“需要逮捕”的条件,检察院可以做出不逮捕决定。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一是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是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六是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七是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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