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现场不予受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去报案,结果工作人员现场就说不予受理。我想知道他们这么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啊,到底啥情况下能现场就不受理案件呢,我就想弄明白这个事儿,不然心里一直犯嘀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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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现场不予受理案件是有明确法律依据和适用情形的。首先,对于行政案件而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案件明显不属于公安的职责范围,比如是纯民事纠纷,公安就可以现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去相关部门处理。 而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现场就能判断不符合立案条件,比如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公安机关就可能现场告知不予受理。 此外,不同类型的案件还有各自对应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受理程序。比如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起诉不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可以当场裁定不予受理。总之,现场不予受理案件是基于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案件处理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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