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我看到有人遇到危险快不行了,但我没去救。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见死不救到底是怎么定义的呢?这会不会让我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呀?我心里一直有点担心,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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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见死不救”并非一个具有严格、统一界定的法律术语。从一般意义来讲,见死不救指的是当他人面临生命危险时,有能力提供救助却选择袖手旁观的行为。 不过,对于见死不救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在多数情况下,普通公民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单纯的见死不救虽然在道德层面会受到谴责,但并不构成违法行为。这是因为法律不能对人们施加过高的道德要求,每个人的情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地强制所有人都去实施救助。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见死不救可能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这里的法定救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人员,比如警察、医生、消防员等。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看到有人生命受到威胁,有责任进行救助;医生在工作岗位上遇到危急病人,不能拒绝救治。二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救助义务,例如基于合同关系,保姆对雇主家的孩子有照顾、救助的义务,如果孩子生命受到威胁,保姆见死不救,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当一个人的行为使他人处于危险境地时,就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比如甲带乙去游泳,乙溺水后甲有救助的义务,如果甲见死不救,可能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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