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理执转破中遇到的法律具体适用问题有哪些?


在法院办理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执转破)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多法律具体适用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 首先是管辖问题。执转破案件的管辖规定是明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这里明确了执转破案件一般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被执行人住所地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情况,这就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则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 其次是申请主体的问题。执转破的申请主体主要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执行法院征得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后,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只要一方同意,执行法院就可以启动执转破程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不愿意启动执转破程序的情况,这就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依法处理。 再者是破产原因的认定问题。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在执转破中,准确认定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标准可能存在争议。比如,对于企业资产的评估方式和范围、债务的认定等方面,不同的主体可能有不同的看法,这就需要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另外,还有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在程序规则、目的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执转破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同时,执行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在破产程序中也需要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最后是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在执转破过程中,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等环节,要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法院在办理执转破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