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免责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法律中,名义借款人通常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但实际并未使用借款,借款由他人实际使用的人。要理解名义借款人免责的法律规定,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从合同相对性原则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借款合同中,名义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从形式上就成为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出借人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名义借款人有可能免责。一是出借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并且三方存在委托借款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可以直接约束出借人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可以免责。 二是如果名义借款人能够证明借款合同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比如受到欺诈、胁迫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借款合同被撤销,名义借款人自然无需按照原合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是若出借人与实际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名义借款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名义借款人也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总之,名义借款人要想免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和争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