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是小区业主,最近小区业委会做了个决定,我觉得损害了业主们的利益。听说业主有撤销权,我想了解下业主撤销权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用这个权利来维护我们业主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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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的权利。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里所说的侵害合法权益,包括对实体权益的侵害,也包括对程序权益的侵害。比如,在实体权益方面,如果业主大会决定将小区公共区域的收益用于非全体业主受益的事项,像只给部分业主发放福利,这就损害了其他业主对公共收益合理分配的权益。在程序权益方面,若业主大会在作出决定时,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没有提前通知业主等,都属于程序不合法,受侵害的业主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不过,业主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所以,如果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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