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去公安机关报案,他们说不予受理,但没说依据啥规定。我就想了解下,公安机关在哪些情况下不予受理,对应的法律规定是啥,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看看他们处理得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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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主要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在刑事案件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里的“没有犯罪事实”指的是客观上不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比如有人报称遭遇诈骗,但实际是双方存在经济纠纷。“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一些情节特别轻微的盗窃行为,涉案金额极小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在行政案件方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例如,土地权属纠纷这类通常由自然资源部门处理的问题,就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 此外,对于重复报案、已经经过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等情况,公安机关一般也不予受理。如果报案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复核,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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