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排除执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我名下有套房子,现在涉及到一些法律执行问题,我想知道在哪些法定情况下,这套房子可以排除执行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了解清楚,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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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排除执行,通俗来讲,就是在法院对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有一些特定情况使得房屋不被执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定情形及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也就是说,如果有人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子,满足上述四个条件,那么在执行时该房屋就可以排除执行。 该规定的第二十九条指出,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这主要是针对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商品房的消费者的保护,如果满足这些条件,房屋也可排除执行。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如果房屋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也是一种房屋排除执行的情形,体现了对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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