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卖方不能交货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当现货卖方不能交货时,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违约责任。在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会签订合同,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现货卖方不能交货,这就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即继续交货;如果无法继续交货,卖方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卖方还需要对买方因不能交货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违约方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这里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的是因为卖方不能交货,买方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比如为购买这批货物已经支付的费用等。间接损失则是指买方原本可以通过这批货物获得的利益,例如转卖货物能赚取的利润等。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另外,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卖方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