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他人货物未使用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
我收到了别人发来的货物,但是一直没使用,后来货物出现了一些损失。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这个损失到底该由我来承担,还是发货的人承担呢?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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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收到他人货物未使用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首先要明确交付的概念。交付简单来说,就是货物的占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货物已经完成交付,通常情况下,风险就转移到了接收货物的一方。比如商家把货物送到你指定的地点,你也签收了,这就完成了交付,之后货物出现损失,一般就由你负责。 不过,如果是因为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未使用就造成损失,即使已经交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那么这种损失可能就需要由发货方来承担。因为发货方提供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此外,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损失,而接收方不知情且货物已交付,接收方可以向有责任的运输方进行索赔。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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