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协议离婚房贷未还清该如何办理按揭?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但是房子的房贷还没还清。我们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要怎么办理按揭相关事宜呢?是可以直接变更贷款人,还是有其他复杂的手续?想了解具体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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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协议离婚但房贷未还清的情况下,办理按揭有多种方式需要考虑。首先要明确房屋产权归属,这决定后续按揭处理方向。通常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若无证据证明是以个人财产办理按揭,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双方婚后一起出资购买房屋并办理按揭,虽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算共同财产。 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房贷由其中一方或者双方继续还贷。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证后,协议约定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双方在协议里写明由一方承担后续房贷,这一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 若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因为从银行角度,还款人的变更可能影响信贷风险。不过,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毕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还贷人往往是夫妻双方,并非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而且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房屋始终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 如果决定将房产过户到另一方名下,有两种选择。一是提前还完贷款,然后取得房产证办理过户登记;二是不想提前还贷款的,可以办理转按揭,但前提是银行同意。要是夫妻无法自行协商如何处理房产,还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先由一方使用房产,待还完贷款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再另行提起诉讼分割房产 。 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相关概念: 转按揭:是指在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内,借款人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经贷款银行同意,由房屋的购买人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简单说就是把房贷的还款人变更为其他人。 连带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中,意味着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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