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按揭房贷没还完该怎么办?


离婚时按揭房贷没还完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处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明确房产性质。如果是婚前一方按揭买房,婚后以一方个人财产偿还房贷,离婚时房子一般分配给该方独自所有;若是婚前或婚后按揭买房,婚后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偿还房贷,则该房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贷款未还清部分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房贷未还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常见处理方式: - 协商处理: - 一方全权负责剩余贷款。双方可以协商,由一方承担剩余贷款,并根据房屋市值和已还贷金额,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金。例如,房屋市值100万,已还贷40万,剩余贷款60万,若一方要房,可能需向另一方支付20万补偿金(假设双方对房产贡献相当)。 - 双方分担剩余贷款。若双方均愿分担剩余贷款,则必须明确定义产权归属及后续还款事宜。比如,约定一方享有60%产权,承担60%剩余贷款,另一方享有40%产权,承担40%剩余贷款。 - 法院裁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法庭将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主要参考各自经济能力、孩子抚养权、以及房产固有需求度等诸多要素。若最终判定房屋归某一方所有,该方须承担剩余贷款,并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在处理过程中,还需与贷款银行联系,变更还款责任人,以免造成违约。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