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经于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不过,我们可以了解一下它曾经的主要内容,这对于理解当前劳动法规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首先,适用范围方面,该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只有国营企业等特定主体可以依据这个规定来处理违纪职工问题。 规定明确了企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一是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二是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是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四是不服从正常调动的;五是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六是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七是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这里对职工的违纪行为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列举,让企业在判断职工是否违纪时有了比较明确的标准。 在辞退程序上,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这一程序设置是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避免企业随意辞退职工。同时,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办理。 虽然该规定已废止,但现在对于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等劳动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同样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