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手术费和医药费需要独自承担吗?
我和爱人还在婚姻关系中,最近我生病需要手术,产生了不少手术费和医药费。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些费用是得我自己承担,还是我爱人也有分担的责任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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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手术费和医药费通常不是独自承担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夫妻关系在法律上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义务简单来讲,就是当一方在生活、健康等方面遇到困难时,另一方有责任和义务给予帮助和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情况,包括一方生病时的医疗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生病需要支付手术费、医药费等医疗费用,而另一方有能力却拒绝承担相应费用,那么生病的一方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另一方支付必要的费用的。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有婚内财产约定,明确了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于医疗费用的承担也有特别约定,那么就需要按照约定来处理。但即便有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当一方患病且经济困难无法独自承担医疗费用时,另一方基于夫妻扶养义务,也不能完全免除其承担部分费用的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手术费和医药费不应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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