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工伤鉴定是指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它对于保障受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申请工伤鉴定通常需要以下几类材料。首先是基本身份证明材料,一般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这是为了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确保鉴定流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其次是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比如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像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这是因为只有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确定工伤认定的主体范围。 再者是工伤认定决定书,这是认定该伤害属于工伤的重要凭证,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 另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也必不可少。这些材料能够直观反映职工受伤的情况和治疗过程,是鉴定劳动能力的重要依据。 如果是再次鉴定,还需要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此外,有些特殊情况下,可能还需要其他材料,比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