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和代理人的含义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看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和代理人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是什么意思。比如在什么情况下会有这样的身份,他们分别要做些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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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简单来说,就是这类人没办法独立进行一些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就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认定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像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他们和被申请认定的人有着密切的利益关联,当发现其可能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时,就可以作为申请人去法院提出申请。有关组织,例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等,在符合条件时也能成为申请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则是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事活动时,代替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等。代理人的作用就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以他们的名义去进行一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签订合同、进行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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