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是什么意思?
我在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情时,看到有适用简易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这个说法。不太明白这到底是啥意思,是说这类案件有啥特殊的地方吗?和普通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有啥不同呢?我想弄清楚这个概念。
展开


适用简易程序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是指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可以适用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快捷的审理程序来处理。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普通程序通常较为复杂,包括立案、送达、开庭审理、判决等一系列严格的流程,审理期限也相对较长。而简易程序则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审理方式可能会更为灵活。比如,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审理期限也相对较短,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这样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