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信息公开案件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信息公开方面的纠纷,准备走诉讼程序。但我不太清楚在信息公开案件诉讼里,举证责任是怎么划分的。是我来证明所有的事情,还是对方也有举证的责任呢?我想了解具体哪一方该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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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公开举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信息公开案件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划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了解这一点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一般是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当原告(通常是申请信息公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时,行政机关需要证明其作出的不公开或者部分公开等行政行为是有合法依据的。比如,行政机关需要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法定不予公开的范围,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并且要说明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和事实情况。 其次,对于原告而言,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需要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信息公开申请这一事实。例如,原告要提供邮寄申请材料的凭证、在线申请的记录等,以此来证明自己确实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了信息公开的要求。另外,如果原告主张被告逾期不予答复,还需要证明自己提出申请的时间以及在合理期限内未得到回应。 此外,如果原告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原告需要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证明因为行政机关不公开相关信息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害,并且要说明损失的具体情况和金额等。 总之,在信息公开案件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都有各自的举证责任,明确这些责任,有助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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