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息公开用于诉讼是否应该提供?


从法律层面来看,申请信息公开用于诉讼时,相关部门是否应该提供需要分情况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信息公开的基本概念。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主动或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申请信息公开用于诉讼时,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依法应公开的范围,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行政机关一般应依法提供。比如涉及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通常是可以公开的。但如果申请的信息涉及到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这是绝对不能公开的。若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才可以予以公开。 如果行政机关拒绝提供信息,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行政诉讼则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公开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