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


在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行政机关有着明确的处理规定和流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把自己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的个人、组织公开。这一举措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这意味着,如果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有明确的掌握,并且可以立即提供的话,就应该马上给申请人一个答复。 如果不能当场答复,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当然,这个时间也不是绝对固定的,如果情况比较复杂,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还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最晚在40个工作日内应该能得到行政机关的答复。 在处理申请时,行政机关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答复。如果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如果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会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如果行政机关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如果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如果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还会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此外,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会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会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