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我家里人之前在医院治疗后情况恶化,怀疑是医疗损害。现在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清楚在医疗损害案件里,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是患者还是医院负责证明相关情况呢?想了解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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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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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也就是说,患者如果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损害行为,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 一是患者要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可以通过挂号凭证、病历、缴费记录等证据来证明。比如,您拿着医院的挂号单,上面有您的姓名、就诊科室等信息,这就可以证明您去该医院就诊,与医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 二是要证明其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了损害。这需要提供相关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病历等资料,来证明自己身体受到了伤害或者病情加重等情况。例如,之前身体状况良好,经过某医院治疗后出现了新的病症,有医院出具的新病症诊断报告等,就可以作为受到损害的证据。 三是要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这往往是比较困难的一点,患者可以通过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来完成举证。比如,鉴定机构根据病历、诊疗过程等材料,判断医院在用药、手术操作等方面是否存在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行为。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实行过错推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医疗机构一方,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例如,如果医院拒绝提供患者的病历资料,那么法律就会推定医院存在过错,此时医院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在医疗损害纠纷中,一般情况下患者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医疗机构要承担举证自己无过错的责任。了解这些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有助于患者和医疗机构在纠纷处理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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