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和解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在医疗纠纷和解后,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来确保和解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保障双方的权益。 首先,最为关键的是签订书面和解协议。这份协议是和解的核心文件,它是医患双方就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中,要详细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医院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要清晰描述纠纷的基本事实,比如患者何时在医院就诊、接受了何种治疗、出现了怎样的问题等;明确双方达成的和解方案,如医院是否给予经济赔偿,赔偿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还要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患者在接受赔偿后不得再就该纠纷向医院主张其他权利等。 其次,如果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和解后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如果在和解前已经启动了鉴定程序,和解后双方可以协商是否继续进行鉴定。若决定终止鉴定,需要向负责鉴定的医学会提出书面申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再者,关于赔偿款项的支付和接收手续也很重要。如果医院给予患者经济赔偿,支付时应当有相应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患者在收到赔偿款后,要出具收款收据,注明收款的金额、时间、事由等信息,以证明款项已经支付和接收。 最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需要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并可根据需要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所以,为了确保和解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建议咨询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是否需要备案以及具体的备案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