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时效在民法总则里是第几条?


在探讨医疗纠纷时效在《民法总则》(注: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中的条文之前,我们先来理解一下医疗纠纷时效的概念。医疗纠纷时效,简单来说,就是患者或者其家属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时间范围。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虽然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对方以超过时效进行抗辩,那么原告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医疗纠纷中,这个三年的诉讼时效是从患者或者其家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比如说,患者在手术后发现身体出现了异常情况,经过检查确定是医院的医疗行为导致的,那么从患者知道这个情况的那一天起,三年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 不过,这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患者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一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那么从权利实际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但是,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这个时效。 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废止,但在《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医疗纠纷,如果当时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那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也是三年,起算点同样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所以,无论是依据旧的《民法总则》,还是现行的《民法典》,医疗纠纷一般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