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时关于代通知金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破产时,代通知金的规定如下:首先,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就需要给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不过《劳动法》里没有“代通知金”概念,它常见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中。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对于公司破产,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并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金额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水平确定。比如,劳动者上个月工资是5000元,那么代通知金就是5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破产进行裁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情形,并且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种情况下,并不必然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此外,《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还有关于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要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相关概念: 代通知金: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法提前通知劳动者,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