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超过二十年了是否还会追究?
我家里以前发生过一起命案,当时没破案,现在已经过去二十多年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超过二十年的命案还会不会继续追究凶手的责任呢?我很想弄清楚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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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犯罪行为的追究是有时效限制的,这在法律上被称为追诉时效。追诉时效的存在,是为了督促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职权,同时也考虑到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灭失,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难度会大大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命案通常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行为,这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一般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命案的追诉时效是二十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超过二十年就绝对不会被追究。 当二十年以后,司法机关认为必须追诉的,只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依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另外,《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命案发生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无论过了多少年,都可以对其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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