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局扣押物品必须要当事人签收吗?

我前几天遇到公安局扣押我物品的情况,当时我不在现场,他们直接把物品扣押走了,也没让我签收。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公安局扣押物品是不是必须得当事人签收才行啊,我这种情况他们的做法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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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品扣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公安局扣押物品是否必须当事人签收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流程来分析。 首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这里明确提到了需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签收的意义在于,它是对扣押物品这一行政行为的一种确认和记录。通过当事人的签收,可以明确物品的种类、数量、状态等信息,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时难以核实。而且,签收也体现了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规范性,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收,并不意味着公安局就不能扣押物品。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清单上注明。也就是说,即便当事人没有签收,只要公安机关在清单上做好注明,说明情况,扣押行为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公安局扣押物品原则上是需要当事人签收的,这是法定的正常程序。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收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在清单上注明等方式来完成扣押程序,扣押行为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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