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移送公安机关之前是否需经批准?
我遇到个事儿,听说稽查局在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时候有一定流程。我不太清楚是不是在移送之前必须要经过批准,这事儿对我挺重要的,想搞明白这里面的规定是怎样的,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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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移送公安机关之前是需要经过批准的。 这里涉及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在税务领域,稽查局是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当它发现涉税违法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需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时,必须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稽查局也严格遵循这一规定。只有经过批准,才能将案件正式移送公安机关。这样做是为了确保移送程序的严谨性和合法性,防止随意移送或不移送的情况发生,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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