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是否需要征求检察院意见?
我家里有人涉及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但是被通知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我不太清楚这个决定过程合不合法,想知道在做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时,是不是需要征求检察院的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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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在是否需要征求检察院意见这方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对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虽然法条没有直接明确规定,但从法律监督体系的完整性来看,司法机关在做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时,也应当征求检察院的意见。这是因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每一个决定都符合法律规定,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如果不征求检察院意见,可能会导致监督缺失,使得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得以通过,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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