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体合同规定注重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新集体合同规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多方面的,这些保护旨在确保女职工在工作中能够享有平等的权益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下面从几个重要的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新集体合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的权利。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招聘、晋升等环节,不能因为女职工的性别而进行歧视。比如,不能以女职工可能生育为由拒绝录用或者限制其职业发展。同时,女职工与男职工应当同工同酬,在工资待遇、福利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其次,针对女职工在生理上的特殊需求,新集体合同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例如,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也需要给予相应的照顾和保护。比如,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再者,新集体合同规定还关注女职工的生育权益。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外,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最后,在职业健康和心理关怀方面,新集体合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心理辅导。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预防和早期发现妇科疾病。同时,关注女职工的心理健康,为她们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缓解工作和生活压力。 总之,新集体合同规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涵盖了劳动权益、生理需求、生育权益以及职业健康和心理关怀等多个方面。这些保护措施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女职工的关爱,也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