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蹭暖费有哪些最新规定?


在探讨民法典中关于蹭暖费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蹭暖费的概念。蹭暖费,简单来说就是在集中供暖的区域里,有的用户为了节省费用,不缴纳供暖费用,但由于邻居家供暖产生的热量会通过墙体、管道等传导过来,让自己家也有一定的温度,这种行为被叫做蹭暖,而相关部门或供暖企业向这些蹭暖的用户收取的费用就是蹭暖费。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直接对蹭暖费作出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主要是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一般性的规范和调整。不过,民法典中与供热合同相关的条款可能会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从供热合同的角度来看,供热单位和用户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供热单位有按照约定供热的义务,用户有按照约定缴费的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是否应该收取蹭暖费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从供热企业的角度来说,蹭暖行为可能会影响到供热系统的整体运行和供热质量,因为热是具有传导性的,部分用户蹭暖可能会导致其他正常缴费用户家中温度不达标,而且供热企业为了保证供热效果,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所以,供热企业认为应该收取蹭暖费来弥补这部分损失。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供热企业收取蹭暖费。而且,蹭暖行为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很难精确衡量某个用户到底蹭了多少热量。 一些地方会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来规范蹭暖费的问题。如果当地有明确的规定,并且供热企业和用户在供热合同中有关于蹭暖费的约定,那么供热企业按照约定收取蹭暖费是有一定依据的。但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和约定,供热企业随意收取蹭暖费可能就缺乏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