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起诉离婚有哪些新规定?


民法典中起诉离婚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归档。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起诉离婚并不受此限制。 其次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新增了一款内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法院通常会判决不准离婚,需要等六个月后再次起诉。而民法典新增的这一规定,为那些确实感情已经破裂,但一次起诉难以判离的夫妻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 再者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规定更加强调了对无过错方和子女、女方权益的保护。 另外,在子女抚养权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