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离婚赡养费有什么新规?
我打算和配偶离婚,听说民法典对离婚赡养费有新规定。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担心在离婚过程中因为不了解这些规定而吃亏,想知道新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对我这种要离婚的情况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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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法律概念上,“赡养费”一般是指晚辈对长辈支付的生活费用。而夫妻离婚涉及的通常是扶养费或者经济补偿等费用,并不是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付出较多一方的保护。比如,一方在婚姻期间主要承担照顾家庭、抚养孩子的责任,而另一方专注于工作,那么在离婚时,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就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所说的生活困难,一般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没有住处等情况。比如一方在离婚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没有居住的地方,另一方有经济能力的话,就需要给予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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