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离婚债务如何处理?
我最近打算离婚,但是我们夫妻之间有一些债务问题,我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想了解一下在民法典的规定下,离婚时债务究竟是怎么划分和处理的,是双方一起承担还是怎么安排,希望能详细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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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离婚债务的处理首先要区分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一起欠的钱或者一方欠的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共同签字了,那这就是共同债务;或者一方以自己名义买日常家用物品欠的钱,也属于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夫妻的共同财产足够清偿债务,那就用共同财产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已经归各自所有了,那就由双方协商怎么还;要是协商不成,就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就是纯属个人欠的钱,和另一方没关系。像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欠债的一方自己偿还。不过,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还是要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总之,离婚债务处理关键在于准确区分债务性质,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概念: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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