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公证处立遗嘱有什么程序?


去公证处立遗嘱是一种比较常见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立遗嘱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程序。 首先是申请。遗嘱人需要亲自到其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这是因为遗嘱涉及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或临时居住地办理。在申请时,要填写公证申请表,这个表格会要求您填写一些基本信息,比如您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以及遗嘱的相关情况。 接着是提交材料。遗嘱人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比如,您要对房产立遗嘱,就需要提供房产证。这些材料是为了证明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情况以及您的身份信息等。 然后是公证受理。公证处会对您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就会予以受理。受理后,公证处会安排公证员对您进行询问。 之后是公证员询问与笔录。公证员会根据您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询问,以确定遗嘱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胁迫、欺骗等情况。询问过程会制作笔录,笔录会让您核对并签字确认。这一步非常重要,它是确保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关键环节。 最后是出具公证书。经过审查,如果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公证处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是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