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收养后还有义务赡养生父母吗?
我小时候被别人收养了,现在亲生父母年纪大了,他们要求我赡养他们。我一直和养父母生活,对亲生父母没什么感情,也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有没有义务赡养他们。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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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被人收养后是否还有义务赡养生父母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收养关系的法律定义和效力。收养,简单来说,就是将他人的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起拟制的血亲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就意味着,一旦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就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一样,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就不复存在了。 从这个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被收养的子女在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后,是没有法律义务赡养生父母的。因为法律已经通过收养制度重新调整了亲属关系和权利义务。 然而,现实生活是复杂多样的,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收养人自愿赡养生父母,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更多的是基于道德和情感层面,而非法律强制。另外,如果生父母在收养关系成立后,遭遇了重大的生活困难,比如身患重病、失去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等,从公序良俗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被收养人可能会面临道德上的压力,但这依然不是法律上的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因为赡养问题发生纠纷,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调解。若调解仍无法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裁决。总之,明确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对于判断是否有赡养义务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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