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怎样的?


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合理有序进行的重要依据。下面为您详细解析这一政策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基本概念。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的行为。补偿安置的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对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也就是说,货币补偿的金额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在市场上购买到与原房屋相当的住房。 产权调换则是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这意味着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获得新的住房,并且政府需要处理好差价的结算问题。 在补偿的范围方面,除了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整个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体系,它既考虑了城市发展的需要,也充分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问题时,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