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认定的?


在探讨老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老婚姻法的范畴,通常所说的老婚姻法指的是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密切相关的是201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很好理解,就是说如果夫妻两人一起在借条上签了字,或者一方借了钱之后,另一方表示认可这笔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二人一起向银行贷款买房,在贷款合同上双方都签了字,那么这个房贷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两人都有偿还的责任。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一个关键概念,它涵盖了夫妻和家庭日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开支。比如,一方为了给家里买菜、交水电费、孩子交学费等日常开销而借的钱,即使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借了一大笔钱,远远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开支,像借了几百万去投资做生意,而另一方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这种情况下一般不算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比如投资的生意是夫妻一起经营的,那么还是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老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围绕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等方面来判断。这有助于在处理夫妻债务纠纷时,合理地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