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我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到了担保物权的问题。我作为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提供了不同形式的担保物权,现在债务人出现违约情况,我想了解这些担保物权该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这样我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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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关于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如果同一财产既设立了抵押权又设立了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意味着登记或交付时间在前的担保物权,优先获得清偿。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要密切关注担保物权的设立情况,包括是否登记、登记时间等信息,以确保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获得清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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