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担保物权有哪些?


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优先受偿。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定担保物权。 首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就享有留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其次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设定,也无须登记的抵押权。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承包人享有的就是法定抵押权。 此外,在船舶、航空器等领域也存在法定担保物权。以船舶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这些法定担保物权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保障了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的优先受偿权,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不同的法定担保物权适用的法律规定和条件有所不同,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