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这两个概念。优先受偿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抵押权则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甲向乙借款,甲用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乙就有权就该房屋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它们的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同一财产上既存在优先受偿权又存在抵押权时,优先受偿权通常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例如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是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如果建设工程价款不能得到优先支付,可能会导致工人工资无法发放,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然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等条件。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十八个月。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导致该权利丧失,此时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就会相对提前。 所以,当遇到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并存的情况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